9月28日下午2点,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我校图书馆1号报告厅进行真实案例审理.为开拓眼界,增长知识,经管院大多数学生纷纷到场旁听。
开庭工作准备就绪后,审判长、审判员、检察院、辩护人分别入庭。随后,审判长传原审被告人王武到庭,法庭调查由此展开。在审判员的判决书中,我们了解到,被告人王武士四川省都江堰人,曾于1993年9月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2003年刑满释放。2008年3月25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在判决生效后,由于出现新证据,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王武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枪支罪,并以此为理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经审判长允许后,检察院宣读抗诉,王武本人也进行了简要陈述,双方供词基本一致。原来,2007年初,王武一亲戚刘某将其制造的四支手枪以每支3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武。07年2月1日,王武因持其中一支走火自伤,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中两支由王武退还给刘某修理。刘某因王武查获而将其销毁。审判长对此做了进一步核实,且检查员和辩护人分别向王武询问买枪到用枪的详细过程,法庭调查由此结束。
接下来的开庭辩论中,检查员认为,由于原审判认定事实有误,导致定性错误,王武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王武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则认为,王武买枪的目的是壮胆,防身并非转卖、出租。且枪支为私人加工生产,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不应依照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刑。整个答辩过程中,王武始终没有提出异议与意见,只是在结束时请求法官从轻处理。
十分钟的休庭后,审判长宣布评议结果,由于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所以撤销原判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成立。至此,本次公开开庭案件审理在严肃的气氛中落下帷幕。(编辑:史金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