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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论利弊孰大孰小——记西南交通大学外国语学院新生辩论赛半决赛翻译二班vs英语一班

2012/10/13 0:00:00 8001次浏览

  随着人们对社会的关注度逐渐增强,近几年来,社会舆论在当今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且对司法公正度也有所影响。那么,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度的影响究竟是利多还是弊多?20121012日晚730分,一场以“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为辩题的辩论赛在X2427教室举行。

  本场比赛是本届外国语学院新生杯辩论赛的第二场半决赛,2012翻译二班与英语一班在本场比赛狭路相逢。正方翻译二班的观点是“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而反方英语一班则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弊大于利”。来自信息科技与技术学院、土木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以及外国语学院辩论队的队长及外国语学院学生会副主席共6人莅临现场,担任本场评委。

  立论陈词环节,正方一辩首先发言,声音洪亮。她从社会舆论、司法以及司法舆论的定义与内涵出发,并指出社会舆论可以形成强大社会压力,有助于对司法偏差起矫正作用;同时,社会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途径之一,这有利于激发人民大众的主人翁精神,提高人民的法制观念;并且,社会舆论对法律的隐性漏洞有弥补作用。反方也积极从以下两方面为自身立场进行辩护。一方面,司法公正是高度理性的,应该排除情感等外界因素的干扰,而社会舆论是主观色彩浓厚且是盲目从众、非专业的社会性言论,因此,司法公正与社会舆论有着专业与非专业、理性与感性的固有冲突;另一方面,社会舆论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强大的压力,使司法公正得不到有效保障。双方辩手皆语言畅快流利,观点明确而条理清晰,赢得了观众的阵阵掌声。

  在盘问环节中,反方二辩以社会舆论有好有坏,该如何看待其产生的强大社会压力歪曲司法公正的问题向正方盘问,而正方则认为体现民意的社会舆论是辅助与监督司法公正的工具。正方二辩紧随其后,通过09年杭州胡斌超速撞人致死事件和煤矿事故屡遭隐瞒的例子道出正方所代表的观点,即社会舆论通常能使使案件审判有正面积极的转折,人们通过媒体等各种渠道反映大众心声,以防止腐败,保护正义。与此同时,社会舆论也可以为有关法律条例进行有效补充。因此,社会舆论的影响利大于弊。

  对辩环节中,正方三辩以坏柿子比喻腐败,通过说明柿子被平铺比被堆放更容易挑出腐烂的这一事实来说明司法公正需要社会舆论的监督,即其受社会舆论的影响总体是积极的。反方三辩则以如果将苏格拉底之死放在当今会有什么样的结果的问题扭转了正方占据主动地位的事态。并认为大众的关注仅是社会动态的一小部分,社会舆论监督是对个案而非所有。

  8分钟的自由辩论将辩论赛推向整场比赛的高潮,双方辩手均不甘示弱。正方认为司法有其独立性,不应该绝对得被社会舆论所动摇。况且,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对法律完善有促进作用。若法律本身有其不合适的地方,那么尽管过程公正,结果也将不尽人意。反方反驳社会舆论的过度干扰会影响审判结果,正方即以“社会舆论的过度影响的标准是什么”予以反击。两队选手思维敏捷,针锋相对,使比赛异常精彩激烈。

  随着正反两方分别进行最后的总结,近一小时的激烈辩论正式结束。最终,正方四辩被评为最佳辩手,反方英语一班获得本场辩论赛胜利,晋级决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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