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工作的实施细则
西交团[2018]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共青团组织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推优”)是“党建带团建,团建促党建”工作的重要切入点,是党对共青团提出的要求,也是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为使“推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和中组部、共青团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在校党委组织部、学院党委和校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二级团组织负责组织实施,以基层团支部和学生组织为单位进行。各基层团组织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校团委将把“推优”工作作为考察各基层团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条 “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学期进行1次。
第二章 推荐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四条 推荐对象为年龄在18至28周岁、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已提交入党申请书的共青团员。
第五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要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具体条件如下:
1、政治坚定。能够认真履行和正确行使团章规定的团员义务和权利,热爱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入党动机端正,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递交入党申请书一个月以上,且具备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
2、品学兼优。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乐于助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弘扬社会正能量。学习态度端正,生活健康,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推优”的基本程序
第六条 根据校党委的要求,校团委负责向各二级团组织下发“推优”工作指导意见,各二级团组织根据工作实际,制订本单位“推优”工作方案。
第七条 各团支部根据所在学院的“推优”工作部署,组织本支部团员召开支部大会开展“推优”工作,参加“推优”大会的人数不得少于本支部团员人数的2/3。
第八条 “推优”大会由团支部书记主持,组织委员负责填写《西南交通大学基层团支部“推优”大会会议记录》(见附件1)。各二级团组织根据本学院具体情况对各团支部的“推优”大会会议记录进行检查。
第九条 “推优”大会的基本流程为:
1、主持人介绍“推优”办法。宣读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名单,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均可作为推荐候选人。
2、候选人进行自我评述。候选人应按照“推优”的标准,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自我评述须实事求是,应明确指出自己的优点与缺点。
3、进行民主评议。团支部成员对候选人的情况发表意见。
4、投票推选。团支部全体成员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选。得票超过实到人数半数以上(含半数)且得票多的候选人获得“推优”资格。
第十条 “推优”大会后,由团支部书记指导推荐对象填写《西南交通大学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推荐表》),表格一式二份,团支部书记负责填写“推优”大会情况、被推荐人优缺点和团支部推荐意见,并上交二级团组织。
第十一条 二级团组织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公示各团支部的“推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二级团组织对被推荐的团员情况进行考察,在《推荐表》中填写二级团组织意见,一份送交至学生党支部,一份由二级团组织留存。
第十二条 二级团组织负责统计被“推优”人员信息,登记《学院“推优”统计清单》(附件3)送交校团委。
第十三条 学生组织“推优”工作参照团支部“推优”工作进行。
第四章 “推优”的纪律
第十四条 在“推优”过程中,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规违纪问题,除取消相关责任者在校期间的团内表彰“推优”资格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推荐程序开展并接受团支部全体成员的监督,各成员有权利和义务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共青团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南交通大学校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西南交通大学委员会
2018年9月28日